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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NCHEON METROPOLITAN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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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权是持续开展市民法制的国家保障的国民权利中最悠久的权利 ,在韩国宪法第26条明文规定:请愿是国民用书面形式向国家机关表达一定意见或希望,也包括权利或利益侵害相关的呼吁救济的国民权利。

请愿处理程序

请愿处理程序
提交请愿书 具体记载请愿的目的和理由,记载姓名地址并签字盖章附议员介绍书
接收请愿书 准备材料、确认内容、资料不全时要求补充
对属于不处理事项的情况,发出不处理通报(请愿人、介绍议员)
制作请愿要旨、发放给各个议员的同时上交管辖常任委员会
(必要时组成请愿审查特别委员会,上交)
委员会审查 必要时可向请愿人、利害关系人及具备学识、经验的人听取陈述;委员会要求时介绍议员说明请愿主题;没有特别理由除了在闭会期间, 必须在20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告给议长;委员会认为没必要交正式会议复议时,将请愿审查报告报告给议长并通知请愿人。
上呈本会议 审查报告、讨论、议决 市长议决认为处理妥当时,附意见书即刻移交给市长 (通知请愿人及介绍议员其事实)
处理 通知请愿人处理结果(议会决议事项及市长处理结果)

请愿书的提交

  • 请愿必须用书面形式提交,附仁川广域市议会的介绍意见书
  • 请愿书必须记载请愿人的姓名(法人需要名称和代表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签名盖章
  • 介绍议员在请愿书和介绍意见书上签名盖章
  • 请愿书上必须详细说明请愿主题和理由及要求的主要内容
  • 附证明请愿人的现地址或居所的居民身份文件
  • 多数人共同请愿时应选举代表人并标注,并附联名书原件
  • 可附其他必要的参考资料(相关文件、图纸、照片等)
  • 请愿事项
    1. 被害救济
    2. 公务员违法行为的更正、惩戒或处罚要求
    3. 法规的制定、修订或废止
    4. 公共制度或设施的运营及其他公共机关权限相关事项

接收请愿书

  • “接收”指对所提出的请愿事实上接收的行为
  • 审核形式条件后接收
  • 登载到请愿处理簿

补齐要求

  • 提出的请愿在形式上不符合要求
    1. 形式要求:附议员的介绍意见书、表明请愿的主题和理由及所要求的主要内容、地址、姓名、签名盖章等
    2. 补充期限:15日以内

受理与否决定

  • “受理”是所接收的请愿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符合要求,认定为有效请愿的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
  • 符合形式要求,其内容也不是不可受理的事项时受理
  • 不可受理的事项
    1. 干涉审判的内容
    2. 违背法令时
    3. 侮辱国家元首、国家机关时
    4. 重复请愿:同一内容(虽然理由不同但要求主要内容相同)的请 愿书向同一机关递交2次以上或向2个以上机关提交时,其中一项将被处理为不受理。

    ※ 处罚事项:诬陷他人的虚假事实的请愿不受理通知

  • 不受理事项时阐明理由并通知介绍议员和请愿人
  • 异议申请
    1. 当因重复请愿没有被受理时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可通过介绍议员提出异议申请。
    2. 议长认为异议申请有理由时可受理
  • 请愿的撤消
    1. 请愿人要撤消被接收的请愿时,在撤消请求书上写明撤消理由,由请愿人和介绍议员签名盖章并提交给议长。
    2. 撤消已经在委员会或正式会议上定为议题的(上呈后滞留)请愿时,必须得到委员会或正式会议的同意。

正式会议报告

  • 接收并向议长报告
  • 委员会交付事项正式会议报告-印刷请愿主题书并发放给各个议员。

交付委员会审查

  • 交付委员会、审查处理(60日以内)
    1. 交付事项报告
    2. 上呈议事日程(类似请愿可一起上呈)
    3. 可要求介绍议员做请愿主题说明
    4. 专门委员的审核报告
    5. 质疑、答辩(根据委员会的决议可向请愿人、利害关系人及有学识和经验的人听取陈述和意见)
    6. 讨论(必要时可组成小委员会审查,预算相关的请愿要听取市长或相关公务员的意见)
    7. 议决

    ※ 请愿不是决议通过的行为而是采纳请愿意见的行为。

    ※ 排除事项:和请愿直接相关的或有可能不能公正裁决的议员不可参加审查、议决等,违反时可进行惩戒。

议长报告

  • 委员会采纳议决的请愿要标明相关处理机关(市长或议会)并附意见书进行审查报告
    ※ 当需要议会处理时在意见书上标明措施方法等(需要制定、修订条例时提出条例案等)
  • 委员会认为没必要在正式会议复议的请愿在审查结果上写明不采纳理由并报告给议长,由议长向本会议报告。
    ※ 不采纳理由:请愿目的已经达成,预算事项等现实条件不允许,和市政相违背等缺乏合理性时。
  • 从决定不在正式会议复议之日起7日内(除休、闭会期间),议长或在籍议员1/3以上要求时提交正式会议复议。
  • 处理期间内没能审查时公告中间报告和审查期间延长请求。
  • 通知请愿人及介绍议员
    1. 交付委员会时
    2. 委员会认为没必要提交给正式会议复议,而自行审查报告时

正式会议复议

  • 附意见书复议
    1. 上呈议事日程
    2. 审查报告
    3. 质疑、答辩及讨论
    4. 议决(采纳委员会意见书)
  • 将议决结果通知请愿人及介绍议员
  • 移交:认为应该由市长处理比较妥当的案件在请愿书上附意见书移交
  • 请愿处理:市长处理
  • 议会报告
    1. 市长将处理结果即刻报告给议长
    2. 将处理结果最终向正式会议报告

处理结果通知

  • 将处理结果通知给请愿人和介绍议员
  • 整理请愿处理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