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权
议会作为市民的代表机构,是地方政府的决议机关。
对执行机关提议的案件或议员发起的案件等进行裁决是议会最重要的职责。
地方自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上列举的决议事项如下。
地方自治法中必要的决议事项
必要的决议事项 | 相关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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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 第47条第一项 |
预算的审议/确定 | 第47条第一项 |
结算的批准 | 第47条第一项 |
法令规定之外的使用费、手续费、分担金、地方税或加入金的课税和征收 | 第47条第一项 |
基金的设置和运营 | 第47条第一项 |
重要财产的获取、处置 | 第47条第一项 |
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及处置 | 第47条第一项 |
法令和条例规定之外的预算外义务负担或权利的放弃 | 第47条第一项 |
请愿的受理和处置 | 第47条第一项 |
关于和国外地方政府交流合作的事项 | 第139条 |
地方债券的发行等债务负担行为 | 第143条第144项 |
持续经费的裁决、预备费支出认可 | 第162条第2项 |
地方政府的行政协议会构成和规章的制定 | 第162条第2项 |
地方政府行政协议会议的规约变更、行政协议会的废止 | 第175条 |
地方政府组合的设立和规约的制定 | 第176条第一项 |
地方政府组合的规约变更和组合的解散 | 第181条第一项 |
其他相关法律上必要的决议事项
必要的决议事项 | 相关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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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课税、征收、减免 | 地方税法第三条、第九条 |
城市规划的决定 | 《国土规划及使用相关法律》第29条 |
行政事务的监查及调查权
议会可以监查执行机关的事务或对特定事件根据议会决议进行调查,为了监查或调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确认、要求提交文件或要求地方政府或辅助机关出席/作证、陈述意见等。
区分 | 必要的决议事项 | 行政事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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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 | 全部市政业务 | 市政业务中特定事件 |
時期 | 每年定期会议(2次)中10日内 | 随时 |
条件 | 法庭监查-本会议认可 | 在职议员1/3以上发起-本会议决议决定 |
请愿审查权
请愿是居民向地方政府提出对一定事项的希望或改善事项并要求改善的行为。
向议会请愿的人必须有一个以上议员的推荐,接收请愿书时将请愿书递交给管辖委员会或正式会议审查。
自律权
议会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根据法令及议会规则对议事和内部事项行使独立的裁决权利。